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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7232號謝禾莤(原名:謝淑娟)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1372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禾莤(原名:謝淑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723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37232)等與債務人謝禾莤(原名:謝淑娟)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債務人謝禾莤(原名:謝淑娟)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扣押之其餘保險契約,應予撤銷。
★年金保險契約於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保險法第
135條之4)
★保單主約有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而得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㈢之規定,縱然主契約終止,第三人亦不得終止該附約之情形者,請第三人毋庸終止附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