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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24號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疆、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明、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盛、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曾煥疆、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明
、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盛、華元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道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原告劉絢香與被告華元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原 告 劉絢香
代 理 人 羅瑞洋律師
被 告 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疆 原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
曾煥明 原住同上
曾煥盛 原住同上
曾煥道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一萬分之三十三)及其上同區段第九六一建號建物即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街○○段○○○○○號三樓之十房屋(權利範圍一分之
一),於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以收件字號:城中字第0
二七六三0號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抵押
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