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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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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24號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疆、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明、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盛、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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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曾煥疆、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明
          、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盛、華元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道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原告劉絢香與被告華元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原      告  劉絢香  
代  理  人  羅瑞洋律師
被      告  華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疆    原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
            曾煥明    原住同上
            曾煥盛    原住同上
            曾煥道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一萬分之三十三)及其上同區段第九六一建號建物即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街○○段○○○○○號三樓之十房屋(權利範圍一分之
一),於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以收件字號:城中字第0
二七六三0號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之抵押
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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