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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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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0520號岑林阿鑾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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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岑林阿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曾春蓮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秋股
 
 
 
書記官  周怡伶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林盟凱  住同上
被   告 張曾春蓮
張文興  住同上
張靜誼
張鳳梅
鄭崇文律師即張敏德之遺產管理人
張永宏
方玉蘭
            張素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盈惇  住同上
被   告 林彬誠
            林汶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明
被      告  岑林阿鑾
           彭大成
彭家容
王桃
林仁德  住同上
林仁忠
林滂祥
林淑貞
林孝良
林孝宗
林宗光
林許馮陣(兼林苓芬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芬
張嘉祥   
張筱郁   
張秀艷   
周呂阿月
樓王碧
呂牽治   
游莉娟
林松夫(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潭(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清涼(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林清泉(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德興
呂福全
顏舜娟
顏仁邦  住同上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舜韶  住同上
被   告 鄭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嘉祥、張筱郁、張秀艷應就被繼承人張崑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松夫、林清潭、林清涼、林清泉應就被繼承人林張寶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林許馮陣應就被繼承人林苓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代位人張永泰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連帶負擔,其中被代位人張永泰所應負擔之部分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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