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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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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5116號楊周振華(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2件、函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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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35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周振華(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2件、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11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周振華(遷出國外)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楊周振華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㈡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楊周振華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㈢函(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218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35116號辦理,請查照。
㈣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務人請依說明三所示辦理,㈡債權人請依說明四所示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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