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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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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71號劉瑞菊(即陳順娣即劉瑞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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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4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瑞菊(即陳順娣即劉瑞祥之繼
          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7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劉瑞菊(即陳順娣即劉瑞祥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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