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71號劉瑞菊(即陳順娣即劉瑞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4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瑞菊(即陳順娣即劉瑞祥之繼
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7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劉瑞菊(即陳順娣即劉瑞祥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