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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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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40號李啟春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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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啟春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陳欣怡、李啟春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啟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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