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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5104號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仁廷、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仁廷、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靜宜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李仁廷、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送達代收人 林昭瑜
相 對 人 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廷
相 對 人 李仁廷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佳霖
邱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