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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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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46號被告盧永義即盧佶顁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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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永義即盧佶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永義即盧
    佶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盧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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