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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41號張文生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773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文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34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文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終止如附件所示(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准由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債權新臺幣新臺幣371,100元,及如前次扣押令所示金額之範圍內向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餘款由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