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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0044號江寳盛、洪秀妹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江寳盛、洪秀妹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江寳盛、江珏儒、鍾欣妤、洪秀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江寳盛
江珏儒
鍾欣妤
洪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