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14號黎進和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黎進和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黎進和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 3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內、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