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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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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95號李晶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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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晶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晶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李維浚
被      告  李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65元,及其中新臺幣21,982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2,383元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3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BALANCE】NB英美製復古休閒鞋_男鞋女鞋_元祖灰_M992GR-D楦
8,140元
110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
18
452元
13
2,260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 128G6.1吋超值殼貼組
26,814元
111年1月25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
36
750元
10
19,370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禾統】Y9智慧型投影機無限投影內建APP露營旅行家用投影機手機
4,060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18
225元
7
2,383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RAN禾聯】14吋智慧變頻DC扇HDF-14A3
1,105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9
122元
6
352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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