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62號原告陳季嫻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他字第162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原告陳季嫻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6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陳季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62號
原 告 陳季嫻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台灣島津科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