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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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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801號黃惠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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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8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惠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01號原告林淑敏與被告黃葉
          春芳、黃惠君、張聖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01號
原   告 林淑敏   
被   告 黃葉春芳 
      黃惠君  
      張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
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臺北市 OO區 OO OO OO OOO 林淑敏 120分之1       黃葉春芳 12分之1       黃惠君 12分之1       張聖源 120分之9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OOO 建物門牌     林淑敏 30分之1  臺北市OO區OO段OO小段OO地號    O層:OOO 合計:OOO  黃葉春芳 3分之1  臺北市OO區OO街OO巷OO弄OO號O樓     黃惠君 3分之1       張聖源 30分之9 

附表二:兩造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林淑敏 30分之1 2 黃葉春芳 3分之1 3 黃惠君 3分之1 4 張聖源 30分之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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