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84號柯偉傑之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正本及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2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原告柯偉傑之裁定正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84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正本及民國113年1月2日
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即原告柯
偉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達彬
黃彬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
日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209,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9,168元,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達彬
黃彬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