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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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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001100號王啓明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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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恭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啓明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啓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林咏萱  
被   告 王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啟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明」。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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