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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001100號王啓明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恭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啓明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啓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林咏萱
被 告 王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啟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明」。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