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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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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229號高淑華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8日113北金職九字第12號應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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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戊字第156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淑華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8日113北金職九字第12號應買通知1件。
(應買時間:113年5月14日起三個月,應買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2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淑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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