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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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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3884號謝小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君(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軒(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胡維浩(即胡愛慈之繼承人)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限期陳報債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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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午字第1338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小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君(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軒(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胡維浩(即胡愛慈之繼承人)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限期陳報債權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3884號債權人洪龍堂與債務人張玉蝦、張竹郎(歿)、張竹成、張言、胡順翔(歿)、劉月桃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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