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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16號魏士勛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士勛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原告梁基炫與被告魏士
勛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