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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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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92號岳瑛琪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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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福113年度婚字第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岳瑛琪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
      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9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岳瑛琪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9時30分,在本院第 2 法
      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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