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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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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聲字第000123號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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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宋慧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原告王鈺鳴與被告小奶
          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王鈺鳴  
相 對 人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00元 聲請人預繳 合        計 4,9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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