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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胡榮福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榮福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胡榮福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