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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2號蔡文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訴字第1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蔡文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