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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6532號洪志銘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66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志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53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志銘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主旨節文:終止如說明二OO,並准許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OO收取如說明二之OO。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