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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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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921號張玉銘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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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3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玉銘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92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張玉銘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
      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14時11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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