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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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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67號孫淑慧(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黃瓊慧(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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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瓊慧(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黃瓊慧(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孫淑慧(即
    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瓊慧
    (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黃瓊慧(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
      孫淑慧(即被繼承人孫偉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偉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偉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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