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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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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1175號吳文琪 陳永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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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2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祥、被告吳文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永祥、被告吳文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陳永祥  
      吳文琪  
      翁一緯 
      沈宸如 
      吳俊賢  
      陳新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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