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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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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49號杜美瑩,林博裕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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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2年度訴字第4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美瑩、林博裕之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49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杜美瑩、林博裕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杜美瑩、林
      博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杜美瑩  
      林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自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
點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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