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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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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54號邱健明,晴得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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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晴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晴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健明、被告邱健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1時53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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