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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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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638號蕭蜜瑢(原名蕭霈淳、蕭淑惠)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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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蜜瑢(原名蕭霈淳、蕭淑惠)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63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蕭蜜瑢(原名蕭霈淳、蕭淑惠)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17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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