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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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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98號張安綺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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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安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安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林孝諺  
被   告 張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擬              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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