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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98號張安綺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安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安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宇晴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林孝諺
被 告 張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擬 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