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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01號李東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東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李東洋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李東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874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102元,及如附表編號㈢至㈣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