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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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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01號李東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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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東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李東洋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李東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874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102元,及如附表編號㈢至㈣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民國)
76,189元
19.71%
自103年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4.99%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備註: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民國)
95,671元
15%
自98年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4.99%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備註: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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