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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7655號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益成、相對人林孟慧、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詠嘉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3年度司票字第76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朱益成、相對人林孟慧、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詠嘉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765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5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相 對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相 對 人 林孟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等三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億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億玖仟貳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等二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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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票字第007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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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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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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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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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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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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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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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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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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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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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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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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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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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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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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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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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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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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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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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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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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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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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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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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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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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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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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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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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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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