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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6378號洪碩辰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洪子涵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洪志銘即洪麗珍之繼承人之扣押命令、收取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獲字第463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碩辰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洪子涵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洪志銘即洪麗珍之繼承人之扣押命令、收取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3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碩辰即洪麗珍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洪碩辰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洪子涵即洪麗珍之繼承人、洪志銘即洪麗珍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洪麗珍(已歿)(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如說明二之被繼承人洪麗珍(已歿)(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退休金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