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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411號蔡庭芳之開庭通知單、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庭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3年6月6日下午5時整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