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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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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97號林芸妘(原名:林孟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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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芸妘(原名:林孟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芸妘(原
    名:林孟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康家暐  
被   告 林芸妘(原名:林孟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款項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67萬1,705元 61萬8,434元 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月9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 3.2% 5萬3,271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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