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31號王曉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曉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