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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463號楊穎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3交簡字第4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穎貴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463號楊穎貴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楊穎貴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楊穎貴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穎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速偵字第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穎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