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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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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9號羅福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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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金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福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福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49號
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謝漢金  
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蔡世祺律師
被   告 吳一衛  
      羅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漢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謝漢金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3,333,333元為被告謝漢金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謝漢金如以新臺幣70,000,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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