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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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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733號謝睿明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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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3審簡字第73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睿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733號謝睿明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謝睿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睿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23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50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睿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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