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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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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8474號華麐心(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昭(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士皓(原名:華麐玲)(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休(即華詒孫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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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天字第28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華麐心(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昭(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士皓(原名:華麐玲)(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休(即華詒孫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47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債務人華麐心(即華詒孫之繼承人)等間返還溢領酬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被繼承人華詒孫新台幣...之...債權。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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