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02號鄭宇博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宇博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原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宇博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原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劉明琇
施芊卉
被 告 鄭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