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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59號黃秋銀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秋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秋銀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黃秋銀
被 告 王清萬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814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