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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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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9890號高秉生之執行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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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酉字第89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秉生之執行命令及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89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秉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請查照。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890號併入本股112年度司執字第205578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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