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413號丁歡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24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丁歡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歡歡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丁歡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