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7813號林文賢之分配期日通知函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47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文賢之分配期日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81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文賢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定於113年6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如無異議或已提出書狀表示異議者,均毋庸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