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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40號陳志仁之庭期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