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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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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1566號鐘博龍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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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鐘博龍之113年5月7日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鐘博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謝宗益  
相  對  人  鐘博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顏宗益」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宗益」。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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