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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1714號賴書藝(即賴林旺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天字第417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賴書藝(即賴林旺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71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書安(即賴林旺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於第三人...之被繼承人賴林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